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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汝璋


[公元1884年-1962年]

郑汝璋(1884~1962),字孟特(一作曼特,又作孟达),号曼庵。东括底村(在括山乡)人。从小聪慧,5岁入私塾。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考取县生员第二名。后去日本留学,攻读法政。回国后,于宣统二年(1910)部试,获奖,为法政科举人。第二年,钦点为七品小京官,改为即用知县,分发安徽。

民国成立后,历任鄞县地方检察厅检察官,丽水、杭县、金华等地方审判厅厅长,金(华)、衢(州)、严(州)三府十九县法院院长,浙江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长,嘉兴地方法院院长。民国37年(1948),被选为-候补-。

浙江省司法界数十年工作中,郑汝璋以清廉、谨慎著名。

抗日战争期间,有外地教员被控“煽动群众抗捐,辱骂政府官员”。按战时治安条例,“破坏抗战”应处以死刑。案由上报到省院,郑汝璋亲自审讯,被告宣称:“平时致力宣传抗日,为促使抗战胜利,故揭发土豪-捐款及徇私包庇壮丁等劣迹,何来破坏?”汝璋审阅案由后,认为所控不符事实,被告至多不过思想言论“偏激”,便宣告无罪释放。

回乡探亲期间,他也为乡里做了些好事。民国33年3月,江南发生大刀会事变,县长张韶舞出动大军进剿,焚烧钱库街,扬言将血洗江南诸乡镇。乡人惶恐,纷纷要求郑汝璋出面。他走访了温州专员及驻军十六旅廖指挥官,廖说这次是镇压刀匪叛乱,郑汝璋说:“明明是民变,不属于匪乱,却如此到处烧杀,使无辜良民株连受难,岂非-!”对方无言答对,沿海数万居民生命财产才得以保全。

作为一个法官,郑汝璋却“既狎岩壑,更耽吟事,自少至老,抱一而专”。60岁时,《抱一庐诗存》印行,温州学者刘贞晦(景晨)在序中说:“夫诗以言志,务真切温厚,然后足存。君生平践履笃实,不矜才使气,诗如其人。”“自倭寇窜扰东南,君弃官隐于义乌山中,既而归其乡平阳东括之故庐。倭寇就降,司法官起用旧人,君年甫六十,顾无再出意,胸怀恬淡,读其诗者,可以概见之矣。”

解放后,浙江省主席谭震林召见他,问他可记得当初被释放的教师,他说:“依稀记得,但已忘了姓名。”谭说:“此人现在北京政务院某部工作,托我打听你的下落,并嘱代为问好。”又问他从前在任上千过多少好事,答:“好事谈不上,只是尽其职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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