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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汉周


[公元1917年-2001年]

曾汉周同志生平(1917-2001)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曾汉周同志(部长级待遇),因病医治无效,于2001年9月27日8时48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4岁。

曾汉周同志1917年7月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县。少年时期,他就接受革命思想,积极参加中央苏区的革命斗争。1934年4月加入中国工农红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先后在红一军团一师二团三营八连任战士、班长、排长。1936年9月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历任陕西吴起镇兵站、甘肃黑城岔兵站采购员,红军总部特务团二连、延安警卫营二连司务长,定边盐务局分局长、工具厂厂长、缉私科科长,延安联防军后勤部军需粮秣科科长,抗大四大队供给处主任。1946年1月至1950年1月先后担任东北军政大学供给部副部长、部长、政治委员。1950年1月至1954年11月任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中央政法五机关党委副书记。1954年12月起,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交通庭庭长、刑庭庭长。1956年当选为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1963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1966年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82年12月任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1983年7月退居二线,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1987年离休。

曾汉周同志从少年时代起就投身革命,积极参加打土豪、分田地的群众革命斗争。红军长征时,他英勇作战,不怕牺牲,与国民党反动派作艰苦卓绝的斗争。在战斗中,曾多次负伤,他怀着对党、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走完了两万五千里长征,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作出了贡献。

建国后,曾汉周同志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为我国的审判事业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文革”期间,曾汉周同志立场坚定,坚持真理,忠于党,忠于人民,敢于斗争,表现了共产党人的坚定立场和高尚情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曾汉周同志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主持复查平反纠正了大量冤假错案,为落实党的政策和实现全国政治上的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了贡献。他参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并为贯彻实施好些重要法律倾注了大量心血。1980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曾汉周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0地完成了对林彪和“-”两个-集团的审判工作。

曾汉周同志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岗位退下来以后,担任中国法官协会第一届副会长、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顾问,继续为人民法院的建设和革命老区的发展献计献策,发挥余热。他在重病期间,仍然十分关心党和国家的事业,关心人民法院工作改革和队伍建设,参与一些重大问题的调研,并提出了不少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曾汉周同志在六十多年的革命生涯中,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倾注了毕生的精力。他几十年如一日,忠实地实践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和宗旨,忠心耿耿地为党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讲政治,顾大局,坚持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他胸怀坦荡,光明磊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政治生活准则。他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他谦虚谨慎,团结同志,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他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不谋私利,不搞特殊,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受法院系统广0官和工作人员的尊敬和爱戴

曾汉周同志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是战斗的一生,他的逝世,使我们党失去了一位好同志,人民法院失去了一位好法官、好领导。我们要化悲痛为力量,学习曾汉周同志的高尚品德和优良作风,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强国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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