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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华


[公元1918年-1972年]

洪华(1918~1972年),本名王荣耀。家庭出身中农,本人成份农民,高小肄业。河北省玉田县第二区东范家坞人。1935~1937年到辽宁省抚顺煤矿当工人。后又回家务农。193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化名洪华。历任村党支部书记、分区区委委员、冀东第十八地委保卫干事、组织干事、武清县工委书记兼办事处主任。民国35年后任中共武清县委宣传部长、县委书记。民国36年后历任冀东军区十五分区警备四团政治委员、第四野战军补训二师五团政治委员、十三兵团留守处政治委员等职,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参加较大的战斗数十次。

1949年12月以后,历任南宁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航运接收组组长. 中共贵县县委书记、宾阳地委委员、国营柳州机械农场、西江机械农场场长兼党委书记、中共广西省委农村工作部场站处副处长。

1957年12月~1960年3月, 洪华任中共环江县委-。在此期间,受“左”的错误影响,是环江“十三万斤亩”事件的直接责任人。1960年3月5日,升任中共柳州地委-书记职务。 同年7月17日因发现其在环江工作期间明伦、水源等公社有饿死人事件而被撤销地委-书记职务,降任地委财贸办公室主任。在整风整社中又因环江饿死人事件被停职反省。1961年3月2日经上级批准被开除党籍,逮捕法办,判刑5年。刑满释放后.1966年4月5日被安排在来宾华侨农场为一般干部,1972年4月5日病故。

1981年8月经自治区党委-委员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复查,认为洪华所犯的错误与时代背景有关, 不宜过分追究个人责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于1981年9月23日下文[桂发(1981)63号]批复同意撤销原判,恢复其中共党籍,级别为一般县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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