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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昶


陈光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第四合议庭审判长,1969年12月出生,1998年2月入党,大学文化。

陈光昶同志将“公正司法”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以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自2005年以来,共审结400多宗案件,结案数始终名列前茅,无一超审限。他所负责的一系列重大案件,均公正处理,实现了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他始终牢记刑事案件涉及人的自由,甚至“人命关天”,在审理故意杀人改判无罪、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改判死缓刑等案件中,顶住压力,坚持法律原则,不放过任何细节和疑点,慎之又慎,以准确、合理的审判结果来宣告司法审判的公正。他坚持树立“司法为民”宗旨,注重维护弱势百姓的利益,关注案件背后的民生。他所在的合议庭成功促使50余宗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他勤于钻研,不倦探索,参与了10多篇调研报告的撰写,先后在《现代法学》等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了10多篇论文,多篇论文在学术讨论会上获奖。

陈光昶同志2008年以来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二等功两次、一等功一次,2011年被评为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广东省直机关十位模范共产党员、广东省优秀共产党员,2012年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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