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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廷干


[公元1915年-1996年]

鲍廷干(1915~1996),今史庄乡鲍庄人。1935年在济南省立高级中学读书时加入中国共产党。1936年辍学,回乡任小学教师并开展中共工作。1937年初任中共堂邑县特别支部书记,同年春末任中共鲁西北特委宣传委员、鲍庄支部书记。1937年“七•七”事变后,组织领导了鲍庄农民-。1938年初,根据上级指示赴国民革命军第26军做 工作。曾一度到河南竹沟新四军某部任排长,1939年夏返回鲁西,后任中共鲁西北地委候补委员、-部副部长。1940年2月,任莘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1941年春后,先后在鲁西北专署、中共武训县委、鲁西北日报社工作。1944年11月调东北,曾任辽宁省政府机要秘书、镇赉县长、辽北第四专署专员、辽北省驻四平办事处副主任、辽西省人民法院副院长。建国后任东北行政委员会人民法院处长。1954年10月,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957年被错划为 。后到吉林农学院任实习农场场长、图书馆长。1978年平反,任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党委书记。1982年10月,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1983年11月离休,享受副省级待遇。1996年5月27日在长春逝世,终年81岁。他一生追求真理,刚正不阿,道路坎坷。50年代中期,在所发表的文章和一些会议上,他提出实事求是、司法独立办案、不能进行有罪推定等超前观点,成为被划为 的主要原因。被打成 后,他向党组织表示:自己以前不 ,今后也不会 ,相信党会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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