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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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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霖,字雨青,安徽人,1906年出任本溪县第一任知县。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10月,时任盛京将军的赵尔巽向朝廷奏请:“辽阳州属,本溪湖附近一带,毗连兴京(今辽宁新宾县)、凤凰(今凤城),万山重叠,路径分岐,为盗渊薮,应另设知县。”赵尔巽奏请设治的建议被清政府采纳。翌年9月,赵尔巽委派周朝霖任本溪县设治委员,负责筹备本溪县设治事宜。

周朝霖到本溪湖后,发现日本大仓财阀非法开采煤矿,掠夺本溪湖一带矿藏资源,感到事关重大,本想制止,但因牵涉外交事宜,于是便将大仓财阀强行采煤情况报告给盛京将军赵尔巽,请赵向奉天交涉总局矿政司查询有无大仓煤矿的存案,同时向赵请示对付大仓的策略。赵尔巽根据周朝霖的报告,令交涉总局照会日本驻奉天总领事,禁止大仓开采本溪湖煤矿,责令将煤矿交还中国。赵尔巽令周朝霖会同辽阳交涉委员照会日本副领事,就地禁止开采。但是,大仓以本溪湖煤矿业经日本关东总督批准为借口,对中国当局的照会不予理睬。

同年10月,清政府正式批准设置本溪县,“划辽阳、兴京、凤凰三州厅地并归管辖。”建县初始治所设在牛心台,周朝霖通过实地勘察,-奉天当局,提出本溪县治所应设在本溪湖。他认为“本溪湖为省地通东边之要道,山势环耸,实省城东北之屏障。”他还分析了本溪湖为安奉铁路(沈丹线)必经之地,日本人以护铁路为名,在此地驻有军队,而且又在本溪湖强行非法采矿,中日双方屡起冲突之状,提出“县治设于他处,则对于外人之抵抗力全归消失,日后恐不堪设想,”“故就委员管见,其设治处所应以本溪湖为断。”不久,周朝霖的建议被当局批准,治所由牛心台迁到本溪湖。

建县设治后,百业待兴。周朝霖身为本溪县设治局总办,同时兼任凤凰厅本溪县交涉委员,他一面筹建县行政公署,一面继续对大仓非法开矿采煤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他坚持原则,毫不让步,而日方一直未停止采煤。周朝霖对此极为忧虑。正在此时,本溪湖煤矿发生水灾,淹死数十名中国矿工,煤矿-中止开采。周朝霖认为这是迫使大仓停采和将煤矿交还中国的良机,便将这一情况上报赵尔巽。赵接到周朝霖的报告后,令奉天交涉总局照会日方:“今后不准再行开采。”日本总领事又寻找借口,言称:“本溪湖是日俄战争后未撤兵地区,日本人采煤是供军用,不能禁止,”使交涉再次陷入僵局。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3月,清政府将盛京改为奉天省,下分三道,本溪县隶属东边道,县设治局改为本溪县公署,周朝霖由设治局总办改任知县。

周朝霖到任后,注重吏治,在县署内只设“三班”(捕班、快班、马班)、“三房”(礼房、兵房、户房),并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将全县划为8个区、185个乡、346个村。周朝霖任职期间,办事认真,克尽职守,受到清政府的赏识。不久,由本溪县知县改任奉天矿政局本溪矿政分局总办,专门负责本溪湖煤矿交涉事宜。奉天当局因对大仓非法开矿屡禁不止,便由矿政局派员到本溪调查大仓采煤情况后,建议当局对日让步,采取中日合办,得到当局首肯。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8月,东三省总督令奉天矿政局总办郭祖舜与大仓煤矿议订合办合同,周朝霖奉命参与此事,并在其中做了大量工作,至1910年(清宣统二年)5月,中日双方才正式签订《中日合办本溪湖煤矿合同》。中方几经努力,只争得一半的矿权。周朝霖身经此事,不畏艰难,竭尽全力进行周旋,为维护中国主权不懈努力,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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